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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反悔,产生的社保滞纳金该谁付?

2024-12-27 09:18:45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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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


近年来,因补缴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在少数,部分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并领取现金补偿数年后,又主张补缴社保,滞纳金谁来承担成为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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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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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玉于2012年9月入职某青岛公司,2017年12月曲某玉签定声明,表示自愿放弃某青岛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自愿每月享受社保补贴(每月300元),并承诺因不购买社保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与公司无关。2020年曲某玉要求补缴社保,经青岛社保中心核算,补缴社保滞纳金59,424.68元。 而后某青岛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曲某玉退还保险补贴29,630元、支付社保补缴滞纳金损失59,42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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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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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曲某玉应否向某青岛公司支付社保补缴滞纳金,再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免除。滞纳金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以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敦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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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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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青岛公司没有履行为曲某玉缴纳其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依法代扣代缴应由曲某玉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某青岛公司承担。故公司主张由曲某玉支付社保补缴滞纳金损失59,424.68元及利息于法无据,再审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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