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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道飞驰,风险谁来背?

2025-01-17 09:55:49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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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来临,滑雪成为了倍受欢迎的冬季运动项目,但大部分人对冰雪运动都是缺乏经验的新手,滑雪场中也隐藏着很多安全问题隐患,一旦滑雪者遭受了身体的损害,滑雪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若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对滑雪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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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1日,刘某与其母王某等人到某滑雪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当日13时43分许,刘某与其母等人乘坐四人吊椅缆车到达后山中间站时,刘某在下缆车过程中摔倒,现场工作人员在缆车前侧未能将刘某扶起后,行至缆车后侧将刘某扶起。刘某受伤后,先后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胫骨干骨折(右侧)。为治疗伤情,刘某共支付医疗费(含辅助器具费)60457.37元,为维护权益,刘某将滑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滑雪公司作为专业经营者,对滑雪场相关设施的风险防控认识理应高于一般消费者,故负有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以及设置必要安全标识的义务,且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伤者进行救助。而在乘坐索道安全须知中,并未对下缆车时的注意事项进行提示。刘某摔倒后,工作人员虽及时搀扶,但并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综上,法院认为滑雪公司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对刘某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对自身行为后果具有完全的认知,并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其在滑雪前应当了解相关滑雪常识,选择适宜的雪道及通行方式,下车后尽快离开缆车必经轨迹,故其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法院判决由该滑雪公司向刘某赔付39574元。

律师提醒

滑雪者应对滑雪运动的风险性或者危险性有明确的认知,并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滑雪常识和基本的滑雪技巧,注意安全,谨慎行为,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保护他人的同时也是保护自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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