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沈某于2014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3月18日生育一女,起名沈某某,现年4岁。原告周某与被告沈某于2016年5月7日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找到崇家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二、办案经过
崇家律师经过分析认为:针对本案这种单纯因性格不合,而欲离婚的案件,第一次起诉离婚,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几乎是不可能判决离婚。所以本案选择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来实现离婚的诉讼目的,将是本案最好的选择。
三、案件结果
原、被告双方达称调解协议: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离婚后女儿随父亲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
四、办案心得
司法实务中,因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而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数不胜数。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我们国家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就离婚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这种离婚方式需要经过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才可以离婚。尤其是判决离婚,此时法院将会对离婚是由进行严格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才会判决离婚。
于女士和纪先生均为内蒙古包头市人,纪家为寻求于家生意上的协助,安排纪先生和于女士相亲。婚后,纪家未能如愿获得于家的生意协助,纪家开始给纪先生施压,要求双方离婚。
2015年7月,王某与姚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1月25日登记离婚。同年11月18日至22日,王某父母先后四次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王某150000元,并存于王某借记卡账户中,用于购买车辆。当月22
吕先生是美籍华人,与北京的魏女士登记结婚后在美国生育一女,后魏女士带女儿回北京,两人关系破裂吕先生诉求离婚,但因魏女士往返中美两国离婚困难,吕先生找到崇家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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