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雷先生(女)和被告宋女士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2月分居。雷先生曾于2018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女士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8年9月,雷先生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名下有存款37万,雷先生名下有存款25万,但雷先生不认可,崇家律师接受了被告宋女士的委托。
二、办案经过
通过宋女士的陈述,崇家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调查雷先生的银行流水,发现雷先生的银行卡显示至2018年9月21日账户余额仅为262.37元。通过对每一笔流水账,崇家律师发现雷先生于2018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三、案件结果
原告雷先生账户内的存款归雷先生所有,被告宋女士账户内的存款归宋女士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
四、办案心得
调取的雷先生的银行流水共629笔,共十几页。通过每一笔对账,分析当事人转移财产的可能,因此,律师在为案件的处理中一定得细心并且有耐心,一不留神就可能错过关键证据。
贾大爷与安大娘系贾女士父母,在贾女士与贺先生结婚后一直与小两口同住,在买房、生意上多有财产纠葛。后贺先生发现贾女士与他人不正当两性关系,要求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困难。
基本案情: 刘某与赵某原系夫妻,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育有一子赵甲,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刘某
刘先生与卢女士2010年结婚,2011年两人向刘先生父母借款160万元用于购房,2016年刘先生与卢女士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准备离婚。卢女士要求平均分割房屋,刘先生及父母找到崇家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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